一、名词解释
1.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
答:贸易创造是“贸易转移”的对称,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结成关税同盟之后,签约国之间的特惠贸易协定导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代替了过去各自的国内生产和消费,即创造出了新的贸易的现象。贸易转移是“贸易创造”的对称,是指关税同盟国成员之间的特惠贸易协定,导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代替了原来它们通其他国家(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不是创造出新的贸易行为的现象。
2.关税同盟
答: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结盟划为一个关税区域,在区域内相互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同时对非加盟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限制的关税区域。关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较之于自由贸易区一体化程度更高的一体化形式,其特点是:成员国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关税,成员经济体之间的产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
二、论述题
1.试述关税同盟的内容与经济作用。
答:(1)关税同盟的内容
①关税同盟是结成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减低,甚至免除彼此间的关税,从而成员国居民可以享受比过去更低成本的商品的消费,同时增加了可选择的机会,因此成员国乃至关税同盟整体的经济福利会得到提高。对外则采取统一或逐步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关税收入按照既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关税同盟的主要政策措施是:统一海关税则,取消内部关税;实行出口补贴政策,以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以同盟名义发展同非成员国的贸易关系;同盟内取消贸易限制,实行自由贸易,对非成员国则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和限额制度。
③关税同盟的图形分析
如图9-1所示,假设某国是小国,D、S为需求与供给曲线。无关税时,该国从成本低的A国进口,在Pa下进口Q1Q2,此时,B国因成本高被排除在贸易之外。征收Pt的关税后,进口减为Q3Q4,若此时该国与B国结成关税同盟,两国间无关税,A国被排除出贸易,该国以Pb价格从B国进口Q5Q6的商品。如图9-1所示。
图9-1关税同盟的图形分析
若该国与B国结成关税同盟,消费者比在关税价格下有更多的福利,但却不如与A国结成关税同盟的利益多。
④关税同盟的福利分析
图9-1中该国与B国结成关税同盟,与Pt相比,由于消费者的价格降低到Pb,产生净福利a、b,消费者剩余增加a+b+d+e,即PbP1E’E’’,生产者剩余降低d,e是税收转移。但与A国结盟相比,消费者剩余却少了PaPbE’’E’’’,因为自由贸易的进口(从A国)必须转向B国,当然生产者剩余增加了,c部分作为税收也因此损失了。如果该国与A国结成关税同盟,则该国只有贸易创造而不会发生贸易转移。
(2)关税同盟的经济作用。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分为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
①静态效应包括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结成关税同盟之后,签约国之间的特惠贸易协定导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代替了过去各自的国内生产和消费,即创造出了新的贸易的现象。贸易转移是指关税同盟国成员之间的特惠贸易协定,导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代替了原来它们同其他国家(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不是创造出新的贸易行为的现象。
②动态效应有以下方面:
a.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随着贸易和市场规模的扩大、生产规模的扩大,出现规模效益,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活动受到推动。此外,市场扩大、贸易障碍的排除。此时,市场扩大,贸易障碍的拆除,成员国之间可以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分工,并通过货物的自由流动,改善资源配置效果,促进经济增长。
b.改善成员国的市场结构。关税同盟内的自由贸易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竞争,也促进了成员国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进行的联合与合并,从而提高生产集中和市场垄断程度。
c.刺激投资。由于成员国之间形成市场的规模大,风险和不稳定性相对下降,可以吸引成员国企业增加投资。同时,关税同盟使其内外贸易环境反差很大,为绕过贸易壁垒,进入自由贸易的大市场,非成员国企业也会增加对成员国的投资。
d.外溢效应。即关税同盟的建立对非成员国向成员国出口的带动。由于成员国经济的增长,进口需求也增长,从而推动非成员国对成员国出口的增长。
2.试述WTO的原则与基本内容。
答:(1)WTO的原则
①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也称“无差别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上。最惠国待遇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世界贸易组织实行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目的是防止缔约国之间的歧视,使它们具有同等的贸易机会,平等的进行贸易和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和缔约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法人和商人在本国境内享有同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人同等的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规定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保证缔约方能真正享受关税减让的成果,使外国产品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进口国国内产品竞争,保障进口产品在经销过程中不受歧视待遇。
②关税减让原则。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关税减让,在做出互惠让步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关税,达成关税减让表,任何缔约国不能单方面修改税率。
③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缔约国规定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一般不得实行进出口限制。这个原则主要是针对禁止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许可证等做法。
④反倾销与限制出口补贴原则。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时实行倾销,并允许缔约国在某种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和威胁时,征收反倾销税加以抵制。关于出口补贴,世界贸易组织禁止缔约国对制成品实行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则仅限于要求缔约国承诺对其加以限制。如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国内工业有威胁时,该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⑤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政府必须公布本国有关外贸基本权利、义务的法规和条例,使缔约国政府和商人可以得到了解。目的是防止缔约国相互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导致歧视待遇。
⑥磋商调节原则。当一缔约国因有关关贸总协定的执行情况向缔约双方提出抗议时,后者应充分考虑并进行协商。该原则不是对一国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是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保持缔约国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WTO的主要内容
①核心条款。缔约国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
②主要就缔约国互相提供国民待遇、海关估价、补贴、外汇安排、进口数量限制等贸易政策加以规定和规范。
③就文件的使用范围、加入和退出手续、关税谈判和关税减让的修改等问题所作的程序性规定。
④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应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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