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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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特公司二路8号。

上诉人意见

上诉人符某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年年终奖元。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违反自己的规章制度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程度必须达到“严重”。至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正常情况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不能任意规定或裁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首先,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的依据《奖惩规定》第十四条第22款“组织、煽动或参与集体停工、罢工、怠工等不利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者”的规定十分笼统,未对“煽动”的行为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不利于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具体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劳动者仅仅表达对公司的政策表达不满,上诉人更是表达要帮助公司维持秩序的意愿,其行为不会造成“不利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后果,也不存在煽动罢工一说。被上诉人滥用其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对上诉人随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其次,从程度上来说,本案被上诉人亦未交代由于罢工出现重大后果和重大损失,据此宜认定为情节轻微,也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因此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基于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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