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德勤税务评论无形资产估值中折现率的分


(本文原载于《国际税收》年第7期)

一、无形资产及其常见的估值方法:从转让定价角度

在以第三产业为主导的发达经济体中,无形资产占据了价值创造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产业链升级,无形资产也不断成为高增长高潜力行业和智慧型经济中的重要价值组成部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形资产(IntellectualProperty)通常包含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版权、商业秘密(Know-how)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几大类别。而从经济学和转让定价角度来看,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可能远远超过以上范畴,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非有形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经济利益的非金融资产,无论其是否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如注册相关权利)或是否体现在企业的会计和财务报表上,都可能被视作一项或多项无形资产的组合,例如营销渠道和客户名单等。

无形资产交易与转让定价问题密切相关。转让定价主要以国际税收环境下的跨境交易为视角,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准绳,分析和评估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问题。在各种类别的跨境交易中,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交易可谓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无形资产交易从大类上可以分为使用权交易和所有权交易。其中,使用权交易以授权和再授权等交易为典型代表,通常不涉及无形资产最终所有权(包括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交易则直接涉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企业间发生转移,通常发生在业务重组、兼并收购等背景下,也可能和其他类型的资产、业务的转移同时发生。在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如何有效确定转让定价往往成为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也可能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和税务结果。

因此,为了对关联企业间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给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答案,基于转让定价角度的无形资产估值就成为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当交易金额较大、涉及两国甚至多国税收利益,以及国家之间就最新国际转让定价规则的解释产生不同理解时,即使能够就总体估值方法达成一致,也很有可能在具体应用估值方法的层面发生分歧,并最终导致双重征税。

从国际转让定价规则来看,由二十国集团(G20)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简称BEPS)行动计划对无形资产相关交易提出了一个全新框架,集中体现在第8-10项行动计划成果和修订后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需要指出的是,OECD转让定价指南与美国转让定价法规在一些无形资产估值和定价问题上(例如成本分摊协议下的加入支付定价)存在立场上的差异,但后者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以及全面修订国内转让定价法规,无形资产估值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也相应得到进一步指引。修订后的转让定价法规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交易或利润层面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充分参考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提及的估值技术以及相关的资产评估方法,明确提出了成本法、收入法和市场法三种常见的估值方法1。然而,国内转让定价法规未就如何具体选用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在收入法下(例如现金流量折现模型)需要考量的关键性参数给予更多法规层面或案例层面的指导。

正是在上述国际税收背景下,本文试图就应用收入法2进行无形资产估值时,对折现率的选用和评估这一具体而重要的转让定价问题进行探讨。无论选用哪种具体的收入法模型进行无形资产估值,折现率都必须充分考虑收入流的时间价值以及风险程度,并且因不同具体模型而异,收入法下的估值结果可能因折现率的变动而高度敏感。因此,OECD转让定价指南也明确指出,折现率是采用收入法进行无形资产估值时,可能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参数,评估者应当予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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