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法经济学之于比较法的解释力丨评波斯纳英


年9月1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宣布退休。理查德·波斯纳自年以来一直是美国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自年以来一直担任首席法官。他曾任芝加哥大学弗瑞曼讲席法学教授,现仍兼任该校资深讲师。波斯纳的著述甚丰,几乎涉及法律经济学的每一领域,在法律经济学领域中做出的引领和开创性贡献而获得广泛认可。

本文摘自《比较法哲学》,该书辑录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埃瓦尔德五篇主题连贯的论文,本文原载《德克萨斯国际法杂志》(TexasInternationalLawJournal)年第33期,乃是作者为波斯纳《英国与美国的法律及法律理论》(LawandLegalTheoryinEnglandandAmerica)一书撰写的书评。

法律是什么?什么是比较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最佳方法?这两个问题不常被放在一块儿讨论,而且它们通常被划归于不同的法学研究分支。第一个问题一般被视为法哲学的中心问题之一,而第二个问题则被视作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问题。但这两者明显相关,而理查德·波斯纳新书的优点正在于此,即他领会了这种关联并且尝试对这两个问题作出全新的解答。尽管在我看来,这一尝试并不成功,但这本以波斯纳一贯风格写就的小书提供了关于英国和美国法律体系以及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大量洞见。

该书分为三章。每一章最初都是在牛津大学所做的讲座。它们是克拉莱顿法学讲座系列的首场。牛津大学出版社希望这一讲座系列能每年举办一次。这一事实解释了该书的简短,同时也解释了其生动活泼且偶尔颇具争议的写作风格。虽然这些讲座覆盖了领域宽泛的多种话题,但该书有着统一的主题,即“一般的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应当贯穿于法律的研究和实施当中”。关于法律哲学,波斯纳则显得并不那么热情,而这构成了其讲座的第二个主题:

我不反对哲学思考。但人们总希望它能带来回报;提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人本可以将时间花费在其他对社会有益的方面,如果这值得他们发问,那么必有一些事情需要求助于这一问题的答案。但其实并没有事情仰赖它。我进一步认为:分析法学的中心任务是,或者至少应该是,不要去回答“法律是什么”,而要去证明此问题本就不该被问,因为它只会引发混乱。

讲座一主要是关于法哲学问题的。波斯纳论述了他所认为的“传统法律理论的贫乏”。他从两位著名法律哲学家——哈特和罗纳德·德沃金——的作品中发现了这种贫乏。碰巧这两位都曾担任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波斯纳指责哈特与德沃金试图界定“法律”(law)一词,并称这样的努力既“无用”(futile)又“分散注意力”(distracting)。尤其是对于超出特定语境之一般性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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