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政府应不应该管制商品的价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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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前设问

●猪肉价格暴涨后,商户跟风养猪,之后猪肉行情不景气,商户亏本卖出。养猪商户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房地产开发商高价买地搞开发,此后房价走低,开发商亏本打折促销。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构成低价倾销?反过来,如果开发商在房价高涨时开盘,盆满钵满,是否构成牟取暴利?

●一款App,一边作为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并通过补贴个别品类商品吸引新用户,一边通过巨大流量发展短视频业务并收取广告费。这款App运营者是否构成低价倾销?如何核算App运营者的成本?

●政府部门是否能够为一种商品的价格拟定最高限和最低限,以此维持市场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这两天,一不留神,看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又修订了。这让我自然联想到近期价格执法的频频发威——对几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低价倾销处罚,对几家知名教育机构的价格欺诈处罚,都在提醒市场玩家们,别忘了有部法律叫《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就是这部法律具体落实的法规,这次修订呢,范尼本人看来,主要补充了“没有违法所得”这种情况下依然要从重处罚的依据……好像有点晦涩。直接点儿说,就是在处罚一些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比如平台企业)时,即便企业没盈利,依然可以开出巨额罚单。虽然《价格法》实施了20多年没有修订,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算上这次征求意见,已经是第4次修订了。一方面,看年第一版的规定,与现在实施的《规定》文本已经有很多显著的变化,说明时过境迁,监管执法理念要根据各时期的新形势一路调整;另一方面也要说,价格监管这个工作难做,总是冒出来个新业态、新玩法,让原有的监管规则失去准星。总之我想,是时候说说价格监管这个发展中注定面临尴尬的事务了。什么是价格?什么是价格?这个问题,问给年龄偏大的人,比如我父母,一般会回答:“就是买东西付的钱数。”那么这个钱数谁定的?“老板定的。”商品供给者定价,在我们周边的人群里,这个观念潜移默化,也根深蒂固。在日子困苦的年代里,物资供给严重不足,供给者是强势的,所以老板是个褒义词。现在呢,一提老板,为啥我脑子里浮现的都是“亏钱跑路”的形象。他要是能决定价格,哪至于比惨。在现代市场经济学中,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互相影响、平衡产生的。实际上,市场交易是一个竞争的过程,不仅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而且有买者之间的竞争和卖者这间的竞争。而价格,即是买者、卖者交织竞争的结果。亚当斯密曾经说:

市场上任何一个商品的供售量,如果不够满足对这种商品的有效需求,那些愿意支付这种商品出售前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就不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数量的供给。他们当中有些人不愿得不到这种商品,宁愿支付较大的价格。于是竞争便在需求者中间发生。而市场价格便或多或少地上升到自然价格以上。反之,当供售量超过了商品的有效需求,一部分商品必须售给出价较低的人,必使全体价格随着低落。下降程度的大小,要看超过额是怎样加剧卖方的竞争……”

所以,在一个没有垄断者的市场里,价格并不是商品供给者单方决定的。这是我想说的要点之一。张维迎老师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这样讲:价格运行的基本原理是:供求决定价格,价格调节供求。这就揭示了价格的重要功能——价格有信号传递的作用。“尽管每个消费者都不知道成本信息,但只要生产者愿意以某个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就意味着成本不会高于这个价格;同时,尽管生产者不知道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但只要消费者愿意购买该产品,就说明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不会低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有人会对此处有质疑,比如很多销售者愿意亏本促销,这里需要探究:是对所有商品促销还是少量商品促销,是短期促销还是长期促销?这里涉及成本核算的维度,后文再说。)在市场中的每时每刻,无数商品被达成交易,就是价格起到了传达信息的功能。张维迎说:“如果一种商品变得稀缺了,价格就会上升,从而传递给消费者一个信息:该商品现在稀缺了,应该节省使用;反过来,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大幅下跌,也会传递给消费者一个信息:现在生产该商品的成本降低了,可以增加消费。”所以,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并不是市场失灵,恰恰相反,这是价格在传递信息、促进市场完成资源配置的体现,是市场供需关系自我调节的表征。这是我想说的要点之二。价格监管能否提升市场效率?说完上述要点,再回头看价格监管,就会觉得有点不对劲:似乎监管对象不好确定,管价格也有“治标不治本”的嫌疑。那么政府部门是否能对价格进行有效监管?理论上是可以的。政府监管价格,为的就是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最终实现市场总效率的最大化。市场总效率何时达到最大化?就是市场均衡状态时。什么是市场均衡?就是供给量和需求量正好相等,所有需求都得到满足,所有商品也都能卖出去。前面说过,价格是供需角力的反映。那么,商品总有一个价格,是供给量和需求量恰好相等时的平衡点。这个价格,在经济学里叫做“均衡价格”。根据《经济学原理》中的表述,均衡价格可以看作消费者的边际效用等于生产者的边际成本时对应的价格水平。当所有商品始终处于均衡价格上,市场效率最大。既然价格在调节供需,为何仍有非均衡状态出现?因为在现实市场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场通常由若干买家和卖家组成,他们当中每一个个体决策都会影响整个市场,但没人知道市场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是什么形状,更没人知道其他人的需求和供给。因此,交易不可能从均衡价格开始。但是,尽管如此,现实交易总是保持向均衡状态调整的趋势。这种调整,就是买者和卖者竞争的结果。对的,靠价格传递的信息实现。所以,如果政府想要对价格进行监管,前提就是政府部门知晓均衡价格。嗯,理论上可能,现实中基本不可能。从以往各个国家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定价的经历就知道了。那么,退一步讲,政府部门能否不去探究均衡价格,转而给商品界定一个价格的合理区间,比如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经济学原理》中这样讲:设定最高限价,主要是因为政府觉得现价太高,需要限制。那么,后果往往是需求大于生产导致商品短缺;设定最低限价则相反地会走向供过于求的后果。为了填补供需的扭曲,政府部门需要做更多工作,比如配额生产或者配额消费、对亏损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等等。总之,政府限定价格区间,依然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而《价格法》中,有规制“低价倾销”和“牟取暴利”的条款,其实隐隐暗示了商品有其合理的价格区间,过低和过高都应该被规制。这其实和上述书中讲述的政府限定价格区间的逻辑类似,后果类似。那如果政府部门紧盯价格的波动曲线,通过行政手段抑制曲线陡峭(比如抑制价格过快上涨),是否可行?我觉得更难。不仅是现实中,政府部门无从把握上升或下降斜率为多少的价格曲线是不合理的,更关键的是,正如上文讲:“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并不是市场失灵”,政府部门管起来,容易一不小心扭曲了供需关系,反而阻碍了资源配置。所以,政府部门监管价格,就是容易走进“怎么做都不对”的怪圈,按下葫芦起来瓢。

上面的截图取自《经济学原理》这本书。经济学家分析后,结论更直接更狠。

价格监管能否在特定情形下出手?那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政府部门短期对价格的极端现象进行管制,目标暂不为追求市场效率最大化,而是保护某特定群体、避免其遭受过度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价格监管是否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出手?依然是“想得美”。因为政府部门一定会扎进一团乱麻,“顾此失彼”。就拿《价格法》中的“禁止低价倾销”规定来说。《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中可见,界定为低价倾销的关键要素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实,这一表述的打击面很大,“低于成本”就是亏本,再加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等目的(这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普遍具有的目的),以及“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这个结果(定义较为宽泛),低价倾销基本构成了。这里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界定成本?是需要核实单一种类、甚至单一批次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成本,还是这一企业所有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成本总和?是企业较短时间内的成本,还是企业较长时间内的成本?好了,如果政府部门说,核算的是企业所有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成本,那这个企业仅需保持整体账面盈利,用很赚钱的商品的利润去补贴个别亟需拓展市场份额的商品,是不是可以?如果政府部门说,不行,每一个单独品类商品都不能亏本促销!那这个打击面就无比巨大,那么多商场超市、理发店、餐馆的促销活动恐怕都是违法的。如果政府部门说,我们在特定时期内,要维护线下市场秩序稳定,所以仅对线上交易进行价格监管。那么,不出意料,这个问题更复杂了。要知道,线上商业模式里,核定成本往往比线下难。线上典型的特征是“羊毛出在猪身上狗来买单”。在短视频领域,如果羊毛是利润,那么“猪”就是普通用户(只求便于理解,没有任何贬低之意),“狗”就是广告商。这就是许多App服务一直免费的原因。如果某天起,短视频平台也开始直播带货,商品普遍都比线下实体店便宜,别慌很正常,这个短视频平台不但没亏,利润可能好着呢。那么,能否认为App提供免费服务是低价倾销?抱歉,目前还没看到有哪个政府部门提过。政府部门可能主要盯的是商品价格。如果政府部门说,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明显低于线下市场价,要罚。那么问题来了,罚谁呢?若是要罚平台内经营者,那经营者说,他们在平台上销售商品都没低于进货成本价,是平台给每个商品都补贴了。若是罚平台呢?平台不是商品销售者,平台销售的是给商户的技术服务和广告服务,这样看来,平台补贴商品、对外广告宣传等可看成是平台的营销费用,是平台成本,那只要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广告宣传费等高于上述成本,那么平台也不构成低价倾销。这样的话,政府部门只好盯着自营类平台。那就又回到上面的设问:是核算自营平台所有商品的进货成本,还是每个单独品类商品的进货成本?如果是仅核算任一品类商品的进货成本,那么多商场超市理发店餐馆……好了不说了,总之,需要从巨大的打击面里挑选个别打击对象,被选中的一定又跳又叫。“顾此失彼”,还不仅体现在成本核算的问题上。就算明显的“低于成本价”,有些情形,政府部门依然会骑虎难下。比如,年猪肉价格猛涨,年大量商户投资养猪,年猪肉价格开始持续下跌,许多商户亏本卖猪。请问,这算不算低价倾销?大部分人会认为不算,因为这应该属于《价格法》中列举的“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的除外情形。可是,该法本意是为那些“易死亡、易腐坏”商品处置开后门,而生猪可以活十几年。商户低价销售的本质,还是当养猪跟风潮兴起后,市场供大于求,为了让自己的供给尽量快速对应需求、回笼资金,商户纷纷降价抢占市场。再比如,许多城市房地产开发过度,区域房价一降再降,部分开发商亏本甩卖商品房。请问,这算不算低价倾销?很多人依然认为不算,因为这应该属于《价格法》中列举的“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除外情形。我理解,“积压商品”的立法本意是保障临近保质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商品被处置。而房产呢,有效使用期很长。商品房亏本卖,本质上依然是开发商跟风买地搞开发,市场供大于求,开发商为了让自己更快回笼资金、规避未来的不确定性,纷纷降价抢占市场。是的,无论是生猪,还是商品房,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根本原因,都是供大于求。如果认定这些商品是“鲜活商品”“积压品”,而免于遭受“低价倾销”条款的处罚,那么“鲜活商品”“积压品”的定义就变得很宽泛。是不是很多商品,都可以自称为“积压品”?这里,范尼本人并不赞成去处罚卖猪商户或房地产开发商,只是单纯认为,因“低于成本价销售”而处罚销售者,这个目标范围、尺度,太太太难拿捏了。比如低价酒店、低价机票,等等等等。除了“低价倾销”条款外,处罚“牟取暴利”行为,依然会面临上述尴尬。老百姓都懂的——还是商品房,那些年,开发商的暴利,管不管?“顾此失彼”的例子大同小异,不再费劲打字。总之,价格高低起伏,背后实质是供需角力。不想办法调节供需,仅冲价格发力,子弹都会打到影子上。价格怎么监管才合理?说到这里,小结一下:范尼本人对《价格法》里的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价格诱导交易等规定非常赞同,但对“低价倾销”和“牟取暴利”等禁止性条款的落地表示忧虑。如上述,政府部门难以掌握商品的均衡价格,也难给出合理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那么“低价倾销”和“牟取暴利”就难找到合理的执法尺度,尤其在行业纷繁复杂、供需关系瞬息万变的当下。再回看开头提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个人认为,“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规制条款,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无需继续强化,转而让市场调节功能发挥更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征求意见稿与旧版本相比,比较显眼的是增加了一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规定,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低价倾销以及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对象都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何要对电商平台单列一条处罚规定?有媒体评论说,“不可否认,经营者刚实施低价倾销时,消费者能占到一些便宜,薅到羊毛,但这是暂时的。随着竞争对手被扼杀,市场被垄断,垄断者势必提价或服务打折,消费者就成了韭菜。”这代表了很多人的担忧。实际上,这种声音高估了电商平台,也低估了市场。你以为大的企业就能持续亏本补贴?如果大企业想保持市场占有率,就老老实实一直烧钱给亿万消费者,谁疼谁知道。但凡大企业敢提价,一堆竞争者会卷土重来分一杯羹。即便有一天,某家平台企业真达到垄断地位,没了竞争者,它开始收割,还有《反垄断法》等着收拾他,处罚很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也是当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把“低价倾销”条款删掉的原因。更何况,仍如前文所讲,要搞清楚,电商平台企业的成本是什么,销售的是什么。……我这里没有任何替电商平台企业说话的意思,平台企业有很多让人看不起乃至愤怒的行径。但用价格的框框给平台企业单设个“罪名”,很难说公正,更重要的是——不好用。其实,捋清里面的规律和道理后会发现,“低价倾销”“牟取暴利”这种暗含了商品价格最低限和最高限逻辑的法律条款,就是不好用,不仅是对平台企业。虽然商品价格高低是外在的市场现象,人人可见,抓起来比较容易,但它就像影子。政府部门应穿透影子,去抓供需关系和企业竞争的行为本身。当然,对“价格歧视”,是另外一个话题。以后有空的话,范尼会单独再聊。说了这么多,总结一下核心观点:观点总结1.价格监管,应强化其传递市场信号的作用,对虚假价格、非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让信息传递高效透明。2.价格是供需关系的表征,规制价格高低如同打影子。政府部门应透过价格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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