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济学原理 > 经济学原理销量 > 邱昭继法学原著选读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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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信息
1、课程名称:法学原著选读
2、课程编码:zx
3、学时:34
4、总学分:2
5、实践学时:0
6、适用专业:法学
7、先修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哲学,政治学原理等
8、上课时间:每周四上午8:00—9:25
9、上课地点: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天平楼B
二、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法学原著选读》是面向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选修课。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阅读法学经典著作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学生批判性地、创造性地分析和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在原著阅读的过程中学会如何评价、捍卫或攻击一种主张和立场,通过法学原著阅读去思考和反思法律的性质、价值以及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
三、课程的基本要求
具备一定的法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强的原著阅读能力和英文阅读能力;课前认真阅读指定的法学名著;认真做读书笔记,撰写读书心得;按时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地参与课堂讨论。每节课指定两位同学做主题报告,报告时间8分钟左右。
四、学时分配
第一周绪论,2学时
第二周西塞罗《法律篇》,2学时
第三周阿奎那《论法律》,2学时
第四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学时
第五周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2学时
第六周梅因《古代法》,2学时
第七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2学时
第八周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学时
第九周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2学时
第十周霍姆斯《法律的道路》,2学时
第十一周哈特《法律的概念》,2学时
第十二周富勒《法律的道德性》,2学时
第十三周德沃金《法律帝国》,2学时
第十四周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2学时
第十五周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2学时
第十六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2学时
五、关于考试
这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查。本课程的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读书笔记、课堂报告,期末考试为开卷考试,第17周随堂考试,学生提交一篇5千字左右的书评。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第二部分具体章节介绍第一讲绪论
教学目的:
了解课程的性质、要求、进度安排和考试情况。掌握读书的方法。
教学内容:
如何处理好学习与学术的关系。区分教材、文集与专著。区分泛读和精读,泛读的内容:书名、作者、译者、出版社、出版年代、目录、内容摘要、版本、序言、后记、参考文献、索引;精读的内容:准备把握主题,掌握一本书的结构与规划,发现作者的意图,找出命题,找出主旨,找出论述,找出解答,评价作者的论点,判断作者论述的完整性。
第二讲西塞罗《法律篇》
教学目的:
了解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熟悉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特征。
阅读文献:
[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哲学家、政治家、律师、作家、雄辩家。他出生于骑士阶级的一个富裕家庭,青年投身法律和政治,其后曾担任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同时,因为其演说和文学作品,他被广泛地认为是古罗马最好的演说家和最好的散文作家之一。西塞罗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第三讲阿奎那《论法律》
教学目的:
了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家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熟悉神学自然法思想的特征。
阅读文献:
[意]阿奎那:《论法律》,杨天江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1-页。
《论法律》是托马斯?阿奎那系统讲解法学理论的部分,在《神学大全》中体现为第二集第一部分(II-I)问题90-。问题90-97分别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权力”和“法律的变动”等基本问题。从问题98开始探讨“旧约法律”,分别涉及“总论旧约法律”、“旧约法律的训令”、“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礼仪训令”、“礼仪训令的原因”、“礼仪训令的期间”、“司法训令”和“司法训令的原因”。问题-探讨的是“新约法律”,包括“总论福音法律”、“新约法律与旧约法律的关系”和“新约法律的内容”。每个问题下面又包括若干小问题,通过对每个小问题的质疑与回答论点和论证得以揭示出来。《论法律》几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个方面,阿奎那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还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点都纳入了其中。例如在定义法律时,阿奎那就采纳了四因说的。他认为法是由关心共同善的人颁布的以共同善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颁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关心共同体制定并颁布法者是动力因,而共同体或者人的行为则是质料因。阿奎那在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思想,而是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十三世纪的知识氛围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论的特色。
第四讲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教学目的:
了解近代自然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熟悉近代自然法思想的特征,掌握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对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体制的影响。
阅读文献: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一、二篇。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第五讲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教学目的:
了解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熟悉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阅读文献: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导论、第一和第五讲。
约翰·奥斯丁。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年任律师。年任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
奥斯丁的法学思想主要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他的出发点是: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是像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正义法。他认为一般法学不同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权利、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学派的名称即由此而来。奥斯汀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尽管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恶法亦法”之说即由此而来。
奥斯丁认为法(实在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这种法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主权、命令、制裁。因此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掌握主权者是指一个或一群受人习惯地服从的人,他或他们本人并不服从其他人;命令仅指一般命令,这种命令不一定来自立法机关,也可以来自掌握主权者所授权的人。因而,与边沁不同,奥斯汀认为判例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法。
第六讲梅因《古代法》
教学目的:
了解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的法律思想。熟悉梅因关于法律起源和发展的观点。
阅读文献: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一至五章。
梅因(SirHenryJamesSumnerMaine,-)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梅因于年8月16日出生在英格兰累顿附近。早年在基督教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年至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期间在年取得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的第一高级讲师。年至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室参事,曾经参加指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并担任加尔各答大学校长。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回到英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牛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和惠韦尔讲座国家法教授,他担任这一职位直到年去世。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年)、《古代法律史》(年)以及《平民政府》(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梅因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第七讲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教学目的:
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阶级分析方法。熟悉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历史意义和理论贡献。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观。
阅读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年版。
《共产党宣言》,是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CommunistLeague)起草的纲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第一个纲领性文献,马克思主义诞生的重要标志。由马克思执笔写成。年2月21日在伦敦第一次以单行本问世。2月24日,《共产党宣言》正式出版。《共产党宣言》第一次阐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出共产主义运动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原理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历史才能得到说明。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历史包括一系列发展阶段,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摆脱任何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资产阶级的剥削统治下解放出来。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第八讲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教学目的:
了解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熟悉耶林的论证方法。掌握耶林的“斗争是法的生命”命题的内涵和意义。
阅读文献: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年版。
耶林(Jhering),名鲁道夫(Rudolf),年8月22日生于德国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卒于年9月17日,享年74岁。他毕生以法学为志业。高中毕业后,他像其几乎所有的长辈,步入法学大门,先后求学于海德堡大学、哥廷根大学、慕尼黑大学,最后在柏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那是年。三年之后,他被瑞士巴塞尔大学聘用为正教授,时年仅27岁。自此,便一发不可收拾,不停变换任教之地于南北之间,年,北德罗斯托克大学;至年,北德基尔大学;至年,德国中部吉森大学;至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在那里,其声望达至巅峰;至年,德国中部哥廷根大学。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他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第九讲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教学目的:
了解法社会学家埃利希的法律思想。熟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理解埃利希的“法的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这一命题。
阅读文献:
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一至六章。
欧根·埃利希(EugenEhrlich,~),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年)、《法社会学原理》(年)和《法律逻辑》(年)等。埃利希的核心思想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也行这句话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
第十讲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教学目的:
了解法律实用主义者的创立者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熟悉法霍姆斯的法律预测论。理解“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命题的内涵和意义。
阅读文献:
霍姆斯:《法律之道》,许章润译,《环球法律评论》年。
年,霍姆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年轻时霍姆斯喜爱文学,支持废奴运动,该运动在19世纪50年代在波士顿如火如荼。他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内战爆发,霍姆斯加入美国联邦军队参战,并在战争中负伤。《法律的道路》系时任马塞诸萨州最高法院法官的霍姆斯在年1月8号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献辞。O.W.Holmes,HarvardLawReview10()-78。本文的主题是法律研究的理论。他以法律的预测功能开篇,给年轻人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明确法律的界限,将道德与法律区分开;二是权衡考虑社会利益而避免纯粹的逻辑推演;三是警惕好古主义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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