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交易如何创造价值


价值创造的五种方式分别是:劳动、分工、新技术、制度、交易。

在俞老师的影响下,我自两年前开始接触经济学,一直感叹于交易的美妙之处,遂有感而发,尝试将我过去的阅读、思考与实践串联起来,以产品经理的视角诠释交易如何创造价值。

价值是客观还是主观的?

对交易的理解,建立在对价值的理解之上。

客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观的,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其中包含的无差别人类劳动。而价格只是围绕这个本质的、客观的价值上下波动的一个现象。

而主观价值论认为,商品并没有什么内在价值,它的价值取决于人对它的判断。

一般认为,主观价值论的解释力要更强。

从交易的角度看,如果价值是客观的,那么一次交易就必然只能有一方获益(若价格低于价值,则需求方获益;若价格高于价值,则供给方获益),交易是一种零和博弈。

但实际上,交易往往会使双方均受益,创造出先前不存在的新价值。

交易创造的价值从何而来?

考虑这样一个场景,一个炎热的夏天,你家里突然断电了,空调停止运转,手机无法充电,冰箱里满满的食物面临变质风险,你最高可以承受的用电价格是多少?而与此同时,发电厂最低可以接受的供电价格是多少?

很明显,这两个价格并不相等。需求方的愿付价格取决于其对这次交易的主观估值(受边际效用影响),而供给方的愿售价格也同理。

一次交易里,需求方的最高愿付价格,通常高于供给方的最低愿售价格。这两个价格之间的差,就可以被称作「交易剩余」。

最终成交价格与需求方最高愿付价格之间的差,可以被称为「消费者剩余」。而最终成交价格与供给方最低愿售价格之间的差,就叫作「生产者剩余」。

一次交易,让供给方与需求方都享受到了剩余,新价值也就被创造了出来。

如何分配交易创造的价值?

分配交易创造的价值,其实也就是分配交易剩余。

在通常情况下(也即不考虑第三方抽成),交易剩余仅在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进行分配。

考虑两种极端情况:

若成交价格恰好等于需求方最高愿付价格,那交易剩余全部归属于供给方。若成交价格恰好等于供给方最低愿售价格,那交易剩余全部归属于需求方。当然,通常情况下,成交价格不会高于需求方最高愿付价格,也同样不会低于供给方最低愿售价格。

那通常情况下,交易剩余如何在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分配呢?

一般来说,更稀缺,也即供给与需求方中,更有弹性的一方,通常可以更大程度掌握交易剩余分配的主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更稀缺的一方,在每次交易里都将获得更大比例的交易剩余。比如新品类的开创者,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可能会采用薄利多销,甚至亏本换量的营销策略。

当然,从供给方的角度来看,他们有充分的动机利用各种方法获得更大比例的交易剩余,比如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的本质,是供给方在提供同一商品/服务时,对不同需求方收取不同价格,也即对愿付价格高的需求方收取高价,而对愿付价格低的需求方收取低价。

若供给方对所有需求方收取同一价格,将会导致愿付价格低于这一价格的需求方无法参与交易,供给方白白损失了本可以得到的交易剩余。

而与愿付价格远高于这一价格的需求方交易时,供给方同样会损失交易剩余,因为需求方本愿付更高价格。

价格歧视可以帮助供给方,按照需求方需求随价格上升而下降的规律,尽量的生产、尽量的销售,同时也有更多需求方的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供给方如何对需求方进行价格歧视。

举个例子,其实双十一就是一个大型价格歧视现场。那些时间成本比较低的人,愿意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更多优惠券;而时间成本比较高的人,则通常选择默认优惠券直接下单。

对商家来说,其实就是将同样的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了不同的人,实现了价格歧视,获得了更大的交易剩余。

如何最大化交易剩余?

毫无疑问的,劳动效率的增加、质量的提高等,都会增加可用于交易的商品/服务数量,自然也会产生更多交易剩余。

但若排除劳动维度,仅从交易维度来看:交易包含对劳动原料和劳动产出的交易,两类交易的效率都会影响交易剩余。

我个人倾向于将两类交易的效率分别称为「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产出的交易效率」。

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稀缺资源通常是多用途的。

一单位稀缺资源如果被用来生产了某一种商品/服务,就必然意味着无法被其它商品/服务的生产所利用。

这时,每单位稀缺资源是否被用在了能创造最大交易剩余的商品/服务的生产上,就会对最终整体交易剩余的大小产生影响。

举个例子,如果冬天所有的牛奶都被用来生产了冰激凌,最终一定会对交易剩余产生负面影响。

而劳动产出的交易效率,通常会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交易成本」,一个是「匹配效率」。

用户选择某种商品/服务的意愿强度=用户决策函数F(效用,成本)

这里所谓的「用户选择某种商品/服务的意愿强度」,其实就等同于用户享受到的消费者剩余,与用户的愿付价格成正相关。

而其中的成本,又可以被简单的分为:「直接成本」和「交易成本」。

从用户的角度看,直接成本一般是钱或时间;而从企业的角度看,直接成本是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

而交易成本,是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而付出的显性或隐性成本,其本质是「双方付出,但并未被另一方得到」的成本。

交易成本虽然未被另一方得到,但毫无疑问的,它会提升供给方的最低愿售价格,或降低需求方的最高愿付价格,甚至使得愿付价格低于愿售价格,导致交易无法达成。

举个例子,如果供给方平均要为每单位产品付出元广告费,它就不太可能以低于元的价格出售这一单位产品。而在信息完全对称的理想情况下,这元本可以成为双方交易剩余的一部分。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衍生问题,交易成本最终由谁承担呢?

与交易剩余一样,交易双方中,更为稀缺的一方,通常更容易将交易成本转嫁给对方。

按照俞老师的观点,交易成本大体可分为三类:

搜寻(商品和交易对象)成本和度量(商品和交易对象的属性)成本寻价(议价比价)成本和决策(决策和订立契约)成本实施成本和保障(权利、违约、意外、监督等)成本交易成本的起源是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有成本。

若能通过某种方式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将整体提高需求方的愿付价格,同时降低供给方的愿售价格,双方都能享受到更大的交易剩余,一些原本不能发生的交易也有了发生的可能(交易成本降低后,新愿售价格低于新愿付价格)。

接下来是匹配效率,我们首先需要意识到的是,一次交易交易剩余的产生是以供需双方分别可能达成的其它交易的交易剩余为代价的。

如果所有存在潜在交易剩余的交易都可以达成,那其实根本不需要对供需双方进行匹配,必然所有供给方与需求方尽可能匹配,达成全部交易时,交易剩余最大。

但这并不是事实。

一单位商品/服务一旦被提供给某一需求方,就不能再被提供给其它人,反之亦然。

举个例子,下班回家时,如果我打了快车,就不会再打专车。我回家的方式(也即潜在可能达成的交易)有很多,比如打专车、快车,坐公交,甚至骑单车,但只要我选择了其中的一种,其它的交易便不能达成了。

所以这个时候,供给方整体与需求方整体之间,能否通过恰当的匹配,使得全部交易的整体交易剩余最大,就显得尤为重要。

AI技术的可以对商品/服务属性,以及用户偏好进行更精准的刻画,实现商品/服务与用户偏好的多维度匹配,从而为一次交易找到主观估值差异最大的供需双方,从而创造更大的交易剩余。

换句话说,就是为每一单位商品/服务属性找到愿付价格最高的需求方和愿售价格最低的供给方,使其达成交易,从而使平均交易剩余最大化(当然,局部最优未必意味着全局最优)。

以物易物式的交易

很多时候,达成交易的双方未必可以严格区分供给与需求方,且一次交易涉及到的商品/服务也不止一类,这时,情况就会更复杂一些。

比如,我有一个苹果,你有一个梨,你更喜欢吃苹果,而我更喜欢吃梨,我们彼此交换,每个人都享受到了交易带来的好处。

那无交易成本时,交易剩余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先考虑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如下图:

我们对己方物品和对方物品的估值均相同,且对对方物品的估值均高于对己方物品的估值。此时,以物易物式的交易就会很自然的发生,我所得到的交易剩余,是我对梨的高估值与对苹果的低估值之间的差,反之同理。

这样,一次以物易物式交易的交易剩余,等于交易双方对两交换物品估值差的和,也即图中两条蓝线的长度和。

那什么时候,这类以物易物式的交易,是可能发生的呢?我们再来看更复杂一些的情况:

这五类交易,哪些可以达成,哪些不可以达成呢?

答案是,都可以达成。

其中,交易2、3、4的达成很容易理解,因为双方都可以直接从交易中得到好处。而交易1、5的达成,就要费些功夫了。

在交易1中,红方享受到了大量交易剩余,而黄方将会在这次交易中受到损失。但这其实并不意味着这次交易就一定不能达成。如果红方愿意拿出一部分交易剩余补贴给黄方的话,这次交易仍然可以达成。毕竟,如果交易不能达成,红方的损失更大。交易5也是同理。

而且,从交易剩余的角度来看,这五类交易的交易剩余,都恰好等于估值差的和,也即两条蓝线的长度和。

其实,文章最开始所提到的交易,只是以物易物交易的特例而已。其关键区别在于,供需双方对于「货币」这一物品,是不存在估值差的。也即前图中,右边的蓝线将成为一个点,不再具有长度。

所以一次交易的交易剩余,只包含双方对于参与交易的商品/服务的估值差。也即左边的蓝线长度。

回归到本质,交易剩余是否存在,取决于同一商品/服务,不同方之间是否存在估值差,估值差越大,潜在的交易剩余也越大。

涉及多方的交易

其实,涉及多方的交易的原理,与前述原理相同。但多方交易的关键点在于,一些情况下,双方的估值差,无法通过双方直接交易被释放,只有通过一次涉及多方的完整交易,潜在的估值差才能通过交易剩余的方式被释放出来。

举个例子,在网约车的场景下,很多时候(比如晚上临近收车回家时),司机愿意让渡出一部分利益,来换得顺路单(接取特定目的地方向订单,同时乘客不得修改目的地)的权益。

这时,很难直接衡量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估值差,因为司机希望交易的权益实际包含两部分:平台的顺路派单倾斜、乘客不修改目的地的承诺。

客观上,平台因顺路派单倾斜所承担的代价,也即平台最低愿售价格,是低于司机为得到这一权益的愿付价格的。

但问题在于,这一交易无法在不涉及乘客的情况下发生。只有平台提供顺路派单倾斜与乘客不修改目的地承诺给司机时的总代价,低于司机为得到顺路单权益的愿付价格的时候,交易才能达成。

这时,平台就需要考虑,如何以较低的价格,从乘客手中取得不修改目的地的承诺。

最简单的做法,是平台直接以低于最高愿付价格(最高愿付价格等于平台与司机交易时所能获得的交易剩余,这时,平台不直接从交易中获利)的价格向乘客购买这一承诺,总有乘客对不修改目的地承诺的估值相对更低。

但更理想的做法,是平台利用某种方式,在与乘客的交易过程中,也能获得交易剩余。

乘客排队时,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乘客在排队时,对插队权益的主观估值,往往高于乘客对不修改目的地承诺的估值。而平台为乘客提供插队权益的成本,又低于取得乘客不修改目的地承诺,与司机交易后所得到的收益(需要扣除顺路派单倾斜的成本)。

这时,平台就可以利用插队权益,从乘客手中换取不修改目的地的承诺,再与顺路派单倾斜一起,打包卖给司机。所有的估值差都被释放了,所有交易的参与方都在交易中得到了好处。

当然,这一交易可能会使得原先排队在前,且未参与交易的乘客的利益受到损失,这属于交易的外部性。

小结

回到文章开始,价值创造有五种方式:劳动、分工、新技术、制度、交易。

其实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只有劳动与交易是价值创造的直接来源。

分工与新技术通过提高劳动效率创造价值;新技术同样可以提升交易效率;而制度决定了某些劳动/交易能否发生。

另外,以更高视角来看,这篇文章及其引用的文章,恰好可以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用户、产品、交易、价值的思维框架。

这套框架可以解释:

用户如何选择商品/服务(即产品)供给与需求方如何进行商品/服务交易交易如何创造价值价值如何产生作者:我偏笑探寻认知世界与自我认知的边界




转载请注明:http://www.deudeguo.com/jynr/25929.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