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经济学家圈


作者焦海涛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摘要:

“二选一”行为在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中都较为普遍,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其以协议方式存在时,也可被认定为纵向限制。将“二选一”行为定性为纵向限制,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又面临适用“兜底条款”的难题。不论如何定性,反垄断法规范“二选一”行为都需要详细分析市场结构、竞争损害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通常,只有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二选一”行为才有可能被实施或产生排除竞争效果。有些“二选一”行为基于解决“套牢”或“搭便车”问题而产生,或者有助于改善销售体系。这时,只有经过.正负效果衡量,才能对“二选一”行为作出适当的禁止或豁免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不断上演。最近的例子出现在餐饮外卖行业。年4月9日,滴滴外卖正式在无锡上线,由此引发包括美团外卖、饿了么等三家外卖平台的补贴大战。在抢占市场份额的过程中,有商户因上线滴滴外卖而被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强制下线;此外还出现了商家拒绝接单、订单被迫取消等现象。4月11日,无锡市工商局对三大外卖平台紧急约谈,要求企业停止相关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此,三大外卖平台分别表态,将按照要求立即整改。

除外卖行业外,其他电商领域的“二选一”行为也曾被曝出。例如,年11月3日,京东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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